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归大儿子所有,父亲去世不久,老房拆迁,大儿子独自将拆迁款据为己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两弟妹为继承亡母所属部分的房屋拆迁款,将哥哥告上法庭。7月4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哥哥李强分别返还弟、妹各66652.13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雷、李敏和李强系兄妹关系,母亲王某于2002年去世。2008年,父亲李海在公证处立下遗嘱,遗嘱载明:位于许昌市某家属院一处房产是李海与妻子王某共同所有,李海将该房屋属于其本人所有的房产交由大儿子李强继承。后李海于2010年病逝,2015年,该房屋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载明:某置业有限公司拆除李海的房屋及附属物,支付李海拆迁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共计533217元。李强收到拆迁款后,全部占为己有,拒绝向两弟妹支付二人应当继承母亲所属部分的房屋拆迁款,为此,兄妹二人将李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强归还二人房屋拆迁款各666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李海和王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获得赔偿款533217元,李海和王某应各分得266608.5元,王某先于李海死亡,李海与三子女可获得王某应得份额的四分之一(即66652.13元),李海立下遗嘱将其享有的份额由李强继承,故李雷、李敏可各获得赔偿款66652.13元。该赔偿款被李强领走,其应当将二原告应分得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