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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盗佛像 身陷囹圄咎自取

  发布时间:2016-07-07 14:58:39


    近年来,随着市场上古玩价值的不断攀升,有些人却打起了盗窃古文物的主意。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一个偶然的机会,被告人郑某从朋友处得知,鄢陵县马栏镇议台村寺庙内有一块石头很古老,于是和朋友一起驾车前去观看,观看后获悉是一座石佛像,年代非常久远。于是一个月后的2014年8月9日下午,伙同苏某、张某(二人均已判刑),经过预谋,三人驾驶一辆豫DJR859五菱面包车到鄢陵县马栏镇议台村石佛寺,翻墙入院,用铁棍撬开门锁、塑料袋罩住摄像头,将石佛像撬下并抬至豫DJR859五菱面包车上拉走,并放置在郑某家中,联系到买主后以52000元的价格将石佛像卖掉,被告人郑某分得赃款11000元。案发后石佛像已追退。

    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石佛像为国家二级文物,经河南省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石佛像估价40万元左右。

    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退出赃款1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国家二级文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隧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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