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年公寓居住的刘老太半夜不慎从床上摔下导致骨折,其家人认为该老年公寓没有尽到养护义务,将经营者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2016年7月6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王某承担两成责任即赔偿刘老太10529.02元。
已近80岁高龄的刘老太患有老年痴呆、骨质疏松等多种疾病,由于难以照料其生活起居,其女儿将她送入许昌某老年公寓入住。一天晚上,刘老太不慎从床上坠落摔伤,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其女儿认为,老年公寓应为老年人提供托管、养护、康复等服务,并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作出充分的预防。由于该老年公寓疏于管理致刘老太受伤,老年公寓应对刘老太的摔伤承担责任,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赔偿刘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刘老太入住时,其女儿陈述其身体健康,并按照“生活完全自理老人”标准交费入住,自己并未收取刘老太的护理费和管理费,不存在护理职责。双方签订的《入住托养合同书》明确约定托养期间老人摔伤或跌碰骨折,老年公寓不承担任何责任,刘老太从床上跌落系自身原因,自己对损害后果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作为甲方与乙方刘老太及其女儿签订的《入住托养合同书》约定,“乙方在托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或生活行为、情绪等各方面有重要的变化导致出现的各种病况,如血压升高、心脏病发作、碰撞受伤、跌碰出现骨折、进食过程中出现意外及其他意外,甲方不承担经济责任,需要立即抢救时,甲方应及时将乙方送到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家属费用自理”。另注明,“老人属于骨质疏松高危人群,极易造成病理性骨折,如托养老人自身原因发生骨折或其他摔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刘老太女儿交纳了保证金,并按规定每月缴纳房间费、伙食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老年公寓并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刘老太依照合同书入住王某经营的老年公寓,应视为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对于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就其依约履行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王某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护理原告期间已尽到合理的护理义务,同时,王某也未告知刘老太及家属该公寓并未取得相关的注册登记等信息,可以认定王某在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及瑕疵。但考虑其所从事的行业为老人代养,该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解决了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在情理上,法院予以肯定。结合本案的案情,以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20%为宜,经核定,刘老太的各项损失为52645.12元,即王某赔偿刘老太10529.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