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受伤,老板担责埋单在情理之中,可上班烧伤的高某拿着工伤认定索赔时,公司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7月8日,魏都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禹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日用百货、食品零售及餐饮等业务,高某系该公司员工,他在餐厅上班时向酒精炉里添加酒精,却不慎被烧伤。高某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告知该公司如不服该认定结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该公司遂以高某不是其员工为由,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了行政复议,该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高某的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法院查实高某系该公司职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向酒精火炉里添加酒精时被烧伤事实已由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举有效证据证实,作出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结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未违反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事实和该项规定作出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未违反程序规定。故该公司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