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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不愿意签劳动合同?

许昌一劳务公司无法证“清白”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6-07-12 10:12:23


   劳动者被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单位工作几年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离开工作单位时,因经济补偿问题引发纠纷,此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两审判决,终有定论。7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所作出的劳动者胜诉的一审判决,驳回许昌某劳务公司的上诉。

   家住许昌的男子霍某于2008年7月份到许昌某劳务公司工作,劳务公司又将其委派到中国移动许昌分公司工作。该劳务公司与许昌移动分公司属劳务派遣关系,霍某的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2014年7月份,霍某与该劳务公司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霍某向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作出裁决书,裁决许昌某劳务公司向霍某支付经济补偿16908元,许昌移动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将霍某档案移送至相关机构。

   仲裁后,劳务公司与移动公司均不服,将此案诉之魏都区法院。霍某与劳务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霍某称是劳务公司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公司则称已通知霍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霍某本人不同意续签,究竟是谁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

   魏都区法院一审认为,霍某于2008年7月份到许昌某劳务公司工作至2014年6月份,在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自2014年7月份之后,霍某与劳务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霍某不愿意续签,因此劳务公司应依法向霍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霍某工资由劳务公司支付,许昌移动分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许昌某劳务公司向霍某支付经济补偿17406元,并将霍某档案移至许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霍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相关经办机构。

   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后,许昌某劳务公司不服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许昌市中级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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