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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欠条故意写错名字 想赖账却仍被判还款

  发布时间:2016-07-13 11:45:20


   许昌男子刘某某在为供货人打欠条时,故意将自己的名字少写一个字,使欠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但这样的招数却逃不过法官的慧眼,7月1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尽管欠条上被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但仍被判决归还原告货款。

   2014年,刘某某与他人合伙承建4S店建设工程,经冯某介绍,刘某某和其合伙人夏某向张某购买钢材,夏某与张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冯某作为证明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同时约定若延迟付款,购买人应按照欠款额的每日千分之一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供货,刘某某为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  今欠钢材款玖万肆仟柒佰元(94700)刘某。2014年11月3日”。冯某作为证明人也在上面签上自己名字。后刘某某两次归还张某货款45000元,下欠49700元未付。对张某的多次催要,刘某某也置之不理。

   2016年3月,张某在无奈之下将刘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却发现刘某某在欠条上所写的名字是刘某而非刘某某,与身份证信息不符。而刘某某也未到庭应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身份信息不符,法庭可以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然而刘某某妄想利用法律规定赖账的招数却被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识破。对此,审理法官通过张某与刘某某通话中刘某某电话号码,查明其身份证信息为刘某某,而后通过张某和作为证人冯某辨认身份证照片,及所调查的户籍都能认定刘某就是刘某某。

   在证实了被告身份后,魏都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刘某某支付货款49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欠条作为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所写的书面凭证,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如何规范欠条的书写,需要知道一些法律知识。一是字里行间不能留有多余空间,应当紧凑;二是应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与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避免欠款人故意写错名字规避债务,最好在欠条中体现出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三是欠款人签名应当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欠条;四是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五是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

                        

责任编辑: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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