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榆林乡恒坡村的恒某(女)与襄城县范湖乡军张村的张某(男)于2006年5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9岁)一女(2岁),据恒某所述,双方婚后经常生气,男方还隐瞒自身病情且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逐渐失去信任,2016年7月15日,恒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襄城县法院。
襄城县法院家事合议庭受理后,便将该案委托至家事诉调对接中心家事调解员米进凤处先行调解,7月18日上午,家事调解员米进凤与原告恒某见面后,以拉家常的方式了解情况,谈话间恒某将自己在婆家受得各种委屈向米进凤娓娓道来,一番耐心倾听后,米进凤找到了该案的症结,即:纠纷的根源在于恒某与自己的婆婆关系不和,恒某对张某的感情还有较大修复空间。基于此,米进凤以自己的婆媳经历为样本,向恒某讲述如何巧妙解决婆媳矛盾,同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劝说恒某切勿冲动。在米进凤的耐心劝说下,恒某申请撤诉。
为实现案结事了,家事调解员米进凤利用休息时间写下了“致恒某婆母的一封信”,字里行间充满了诚意和温情,以过来人的口吻劝说恒某的婆婆以家庭为重,善待儿媳。7月19日上午,该封信已转交至恒某的婆婆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