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房屋却屡遭下雨漏水,开发商虽多次维修,却治标不治本,始终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房主不堪困扰,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房赔款。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按市价退房并赔偿装修款。
郭女士于2011年10月在许昌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住房一套,次年装修入住,但入住后发现北卧室一间房顶下雨漏水,郭女士与房地产公司联系后,该公司对郭女士家进行修缮,并赔偿漏水所造成损失。此后几年间该房下雨漏水现象屡屡发生,该公司多次维修却“屡治不愈”。2015年9月,房产公司和郭女士鉴定协议:由该公司对郭女士房屋再进行一次彻底维修,维修后如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同意按市场价格给郭女士退房并赔偿郭女士因装修、漏水等所造成的损失。
协议签订后,郭女士房屋经维修仍存在漏水现象,双方协商未果,后郭女士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产公司按市价退房并赔偿装修等费用共计5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该公司房子验收合格,漏水属于个别问题,没有修复不了的房屋。被告派人去维修房屋时,原告不予配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再者原告所要求的赔偿金额没有经过评估,没有依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郭女士申请对所涉房屋市场价值和房屋重置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该房产市值387377元,房屋装饰工程重置价值为46570元。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退房的前提是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一次彻底维修,解决漏水问题。维修后还不能解决漏水问题,被告同意按市场价格给原告退房并赔偿原告因装修、漏水所造成的损失。现因该房屋经维修仍存在漏水现象,双方约定的退房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妥善履行维修使该房屋不存在漏水的现象,亦未提供证据推翻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果,故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并依据估价结果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的其他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房产公司赔偿原告房屋价款387377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价款46570元,共计433947元;被告支付此款项后三个月内原告将所购房屋退还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