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退一步海阔天空。王某和丁某两家菜地相邻,丁某种植的杨树遮挡了王某蔬菜大棚的通风采光,导致蔬菜减产。为此,王某多次找村组反映情况,但丁某却置之不理,王某遂将其告上法庭。8月2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丁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
50多岁的村民王某以种地为生,他和同村丁某种的菜地相邻,均为塑料大棚,中间留有宽约3米的一条小路。2007年,丁某在小路边种植十余棵杨树,现已高约15米,形成大面积树荫。随后,王某逐渐发现自己种植的黄瓜开始减产甚至绝收,他认为出现这种现状是因为丁某种植的杨树遮挡了自己菜地的通风采光造成的。为此,他找到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此进行鉴定,评估鉴定意见书显示,截至2014年春,王某种植的黄瓜被树木遮挡影响光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9800元,王某支付评估费4000元。王某多次向村组反应,要求主持解决,后村组召集双方调解无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自己损失截至2015年的损失共计3951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案中,丁某种植的树木影响王某种植黄瓜的通风采光并造成经济损失,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评估鉴定意见,截至2014年春的损失29800元按王某主张计算,王某支出的鉴定费由丁某承担,以上共计33800元。其余损失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