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元钱发生矛盾,竟一脚踢向怀孕两个月的妇女,致使别人流产,真是糊涂呀!11月4日,许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轩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4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3日19时许,受害人姜某去瑞贝卡西厂门口的修车摊取自行车。因为一元钱的修车费与被告人轩某的丈夫发生口角,当时在旁边的轩某得知情况后便上前与姜某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轩某用脚朝姜某肚子上踢了一脚,致使此时已怀孕两个月的姜某流产。经法医鉴定,姜某所受伤情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