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为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震慑、惩戒力度,改善执行环境,8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案件作出判决,刘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0年,新疆和田的阿某将重10.5公斤和35公斤的两块和田玉以人民币2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后双方商定,刘某自愿以一台路虎、三辆宝马车折抵。刘某将两块和田玉提走后并没有按约向阿某交付车辆。阿某多次索要,双方再次达成还款协议,刘某依约向阿某支付了5万元现金并交付一台作价90万元的宝马车,但剩余欠款185万元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2013年9月,阿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期间,阿某多次向刘某索要欠款,刘某拒不归还。2014年底,阿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先后执行30万元。下余155万元欠款刘某拒不执行。
为此,该院协调工商、税务、银行、房管局等部门,穷尽一切措施,加大对刘某财产线索的查询力度。在此过程中,发现刘某名下的汽车曾转手卖给他人,对方给其汇款390万元,均被刘某自行支配。刘某在法院执行期间仍有大笔资金往来的情况下,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该院以刘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先后三次各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后刘某迫于压力支付给阿某10万元,并于2015年6月与阿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又支付阿某20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10年,刘某以210万元的价格收购土某的一块重63公斤的和田籽料,刘某支付货款40万元。后土某去世,2013年,其妻图某和三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出判令刘某支付剩余货款170万元的诉讼请求。同年6月,该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图某申请执行后,法院将刘某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屋执行拍卖,90万元执行款交付图某等人。在剩余80万元欠款未执行的情况下,刘某将其所有的四对紫檀木罗圈椅、56件玉石挂件等财产转移至他处,至今拒不执行支付下余欠款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某表示会积极还款,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