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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人合资购房 分手为争房产反目

  发布时间:2016-08-09 08:16:56


  杨某和马某是一对同性恋人,双方在恋爱关系确立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当马某发现杨某移情别恋后,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并为争夺这套房产所有权闹上法庭。8月8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房产纠纷案作出判决,房屋归杨某所有,驳回马某的反诉请求。

  杨某和马某均为女性,杨某是一家超市的老板,马某经营某品牌商品批发生意,基于业务往来频繁,二人相识、相知到渐生好感,随后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杨某和马某共同到许昌某房地产公司,分别按照45%、55%的比例,以马某的名字在该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28万元的房屋,收据原件由杨某持有。房屋交付后,杨某出资进行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随着深入接触,马某发现杨某背着自己又谈了一个男朋友,两人关系出现裂痕。由于房产增值,杨某的男友劝她返还马某的房款,并将户主更改到杨某名下。杨某于是分三次向马某支付共计18万余元,2015年,马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自愿把二人所购房屋更名为杨某的名字。随着房价上涨,马某感觉自己吃了亏,拒不协助杨某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2015年底,杨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马某配合协助自己履行房屋更名义务。马某随即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杨某立即停止侵占房屋,并按每月1500元支付自己房租,直至杨某腾空、搬离该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杨某共同出资购买争议房屋,系该房屋共有人,依法对本案争议房屋享有共有权。杨某分三次向退还马某所支付房款,马某书写的证明明确表示自愿将争议房屋更名为杨某名下并全力予以配合,直至更名完成及房屋所有产权归杨某所有,系马某对其共有争议房屋进行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遂判决杨某享有房屋所有权,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杨某办理房屋更名及相关手续,对马某要求杨某按月支付居住房屋费用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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