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为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多家长选择报各种培训班,往返途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却容易被忽视,初中生李某便因驾驶电动车去补习班途中被撞伤,家长将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8月11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7345元。
李某今年15岁,父母在暑期给他报了一个培训班,由于工作繁忙,无法接送其上下课,便让李某驾驶家里的电动三轮车代步。一天上午,李某像往常一样骑车行驶至交叉路口,不料被一高速行驶的小轿车撞倒,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刘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该事故责任。后李某被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21天,刘某为其垫付医疗费11085.16元。由于刘某的轿车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2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某遂将刘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88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刘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负侵权赔偿责任。李某所受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某赔偿。李某的损失经法院核定为7345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李某未满16周岁,家人让其独自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很多学生都没有专门学习驾驶及交通安全知识,因此,家长的监护作用非常重要,家长应意识到未成年人骑电动车的危害性,防患未然,不要给孩子购买电动车。如果孩子实在有单独外出需求,则应尽量选择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