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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账债主强拉其父货品抵债 法院:无法证明货品数量驳回其父起诉

  发布时间:2016-08-17 10:38:50


  儿子欠人钱款,债主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其父商店内货品拉走,其父状告债主要求返还货品,却因无法证明被拉走货品型号及数额而败诉。8月1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因缺乏证据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50多岁的老张经营着一家玻璃店,其子小张也时常照看店面。2016年3月4日,老张正在忙生意,小张的一个熟人李某带人将老张店内一些货品强行拉走,声称要“以货抵债”。对李某老张并不陌生,因小张欠他钱他来找过小张多次了。看到李某等人强拉东西,老张连忙报警。办案民警赶到后,经讯问得知双方有经济纠纷就没有立案,也未对双方作询问笔录。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果后,李某仍将老张货品拉走。

  儿子欠人钱款,对方却拉父亲货品抵债,老张越想越觉得窝心。在货品被拉走几天后,老张便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被拉走的价值20000元的30包铝材和7件电动工具,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在庭审中,老张出示了证言两份,证明李某拉走他货品的事实。李某承认他拉走了老张货品,但辩称货品型号、数额不对。同时李某也向法庭出示了小张给李某所打的欠条,法庭经审核后对欠条真实性予以确认。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被告拉走其铝材30包及电动工具7件,被告认可拉走铝材及电动工具,但法院无法确认所拉铝材及电动工具的数额、型号、尺寸及价值。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拉走的铝材30包及电动工具7件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老张的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遇到经济纠纷应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审理此案法官说,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李某因为原告老张的儿子欠其钱,而强行拉走老张的货品,这种“子债父还”的做法并不可取,老张的遭遇令人同情,但老张最终仍被法院判决败诉,主要是因为老张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老张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李某拉走了他的货品而不能证明货品的型号与数量,故法院无法对老张诉求进行判决。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现实生活中,债主强行以物抵债的事情时有发生,但这种做法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此案中,李某在拉老张货品时,老张如果能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所拉货品进行拍照清点,明确具体数额等其他证据,那么判决结果就会截然不同。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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