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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苗木大量死亡 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6-08-19 16:47:04


    购买了52株苹果树苗,几个月后,这些树苗仅仅成活一棵,原因是他人在树木边缘处挖掘鱼塘,导致苗木大量死亡,双方因购买树苗的尾款给付问题发生纠纷,8月17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支付李某剩余款项150元。

    2014年,周某和李某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周某从李某处购买52株苹果树苗,金额为15600元,一年后,李某按实际成活树苗数量与周某结算,并保证苗木质量及维修保养费用,李某保证所供的苗木达到周某的质量要求,双方签订协议之日一年内,李某承担果树的施肥、浇水、打农药及其他人工保养费用。周某在苗木验收后支付李某总价款的50%即7800元。两个月后,他人在树苗种植处挖掘鱼塘,把树木全部掩埋,致使李某无法养护,进而导致苗木仅存活一棵,其余51棵全部死亡。周某为此不向李某支付剩余款项。李某认为,周某随意容许他人在树边挖鱼塘,没有尽到对果树的管理义务是导致苗木大量死亡的原因,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下余款项。周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认为苗木几乎全部死亡是李某养护不周所致,并请求判令李某返还自己预先支付的7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某依约履行了栽树义务并经周某验收,周某支付50%款项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同时约定一年后按成活率付清余款,至发生纠纷时李某所栽树木成活一棵,故周某应按成活率支付下余价款,即7800×1/52=150元,周某反诉李某返还预先支付7800元款项的要求与合同约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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