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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的快递公司未经授权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6-08-19 16:50:16


    转让来的快递公司,却发现没有加入总部的速递网络,无法正常开展速递业务,吴某为此将李某告上法庭,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转让协议无效,李某返还吴某转让费并赔偿其损失。李某提起上诉,8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是许昌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市区二部(以下简称许昌中通公司二部)的负责人,2012年3月,李某与吴某签订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该公司转让给吴某,转让期间,李某对该区域的延误、遗失、投诉、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所欠公司的各项余款必须结清,该区域出现任何财务纠纷、性质纠纷、法律纠纷,双方都必须承担责任。双方约定转让费共计8万元,李某收取7万元,另外1万元是交给公司的网络建设费。后吴某向李某交付转让费6万元,剩余2万元约定在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否则合同无效。之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和相关办公物品接收。吴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因没有加入中通速递网络,不能通过中通网络进行结算,导致无法正常开展速递业务。为此,吴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并返回自己已支付的转让费6万元及经营损失4.3万元。

    另查,许昌中通公司二部与郑州快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入中通网络协议书,自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止,2012年5月,经多次告知后,郑州快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正式停止许昌中通公司二部的速递业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双方未续签协议,许昌中通公司二部无法再继续使用网络进行经营。故李某与吴某签订转让协议时收取的1万元网络建设费,使吴某误以为该部有合法的网络使用许可,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足以证明吴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对于吴某撤销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李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应赔偿吴某因此所受的损失。关于双方因履行转让协议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认定问题,吴某的直接损失包括工人三个月的工资共计14901元,及为李某垫付的各类款项1206.5元,该院遂判决李某返还吴某转让费6万元并赔偿其损失16107.5元,吴某将办公物品予以返还。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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