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父子联名借钱拒不还 替父还债后起诉追讨

  发布时间:2016-08-26 12:42:39


    俗话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然而竟有这么一位奇葩的父亲,哄骗其子以其房产为抵押,自己拿到共同署名的借款后玩起了“躲猫猫”。儿子被迫偿还了全部借款后将父亲告上法庭。8月25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李某支付其儿子11万元及利息。

    今年50多岁的李良平时喜欢赌博,生活经常入不敷出,2012年底,他以经商急需资金为借口,让儿子李阳以其房产为担保,和自己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刘某借款18万元,并出具一张还款期限为两个月的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刘某多次催要,二人拒不归还,2013年底,刘某将二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良父子共同还款。2015年10月,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李阳多次劝父亲归还借款未果,遂一次性给付刘某借款及利息22万元。2016年3月,李阳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偿还自己22万元及利息。两次庭审,李良经合法传唤后均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良、李阳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刘某借款18万元的事实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二人均负有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每个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李阳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向李良追偿,但李阳未提供该笔借款系由李良全部使用的证据,故对其向李良追偿全部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向刘某借款时未约定双方份额,故结合本案实际,李良应给付李阳偿还该笔借款数额的50%为宜,计款11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黄佳莹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78987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