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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未交付 房产公司被判违约

  发布时间:2016-09-01 11:56:11


    违约责任条款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许某在许昌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房屋,交房日期截止后,该公司并未依约履行,为此,许某将其告上法庭。2016年8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许某自2013年9月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2012年初,许某与许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许某购买该公司一套建筑面积56平米的房屋,总金额232977元,许某现金支付11万余元后,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双方还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应于2013年8月底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许某使用,并协助许某办理产权登记,逾期超过30日,该公司按日向徐某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后该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交付房屋,许某以其违约逾期未交付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许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按双方合同约定,至许某起诉时,也未接收到房屋,该房地产公司显然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对许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应向许某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69.89元(232977元÷10000×3)。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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