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男女相互给予对方财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出于对恋人的过分信任,一般不会特意说明是送给还是借给对方,但如果二人分手,纠纷就可能随之而来。恋爱中的郑先生为表达爱意,让对方从自己的存折上取钱,分手后想向从对方要回这笔钱,却没有得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的支持。
2007年1月,30多岁的郑先生和马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谈起了恋爱。二人在恋爱期间,郑先生为表示与马女士的恋爱关系,主动将存折交给马女士,并把存折的密码也告诉了马女士。两人的恋爱关系一直维持到2007年8月,期间马女士分3次从郑先生的存折上共取出现金8600元。两人的恋爱关系终结之后,郑先生多次向马女士追讨这8600元钱,均无果,无奈之下将马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11月4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先生在和被告马女士恋爱期间,交出存折并告知密码的举动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因此,郑先生诉称马女士侵权的理由不成立。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由于恋爱期间的男女尚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不管出于哪种原因,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时一定要注意,分清是赠与还是借贷,并注意书写和保存相关的证据,以防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