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一间门面房三度转手 房主要求腾房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6-09-13 10:44:17


    一间门面房三度转手,明知房屋租赁期限将至,却故意隐瞒转租给他人,导致李某在签订转租协议两个月后,却因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被房主通知腾房,为此,李某将二房东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9月1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签订的转租协议无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江某拥有位于市区某小区楼下的一间门面房,2012年,他将该房屋出租给张某,张某向江某支付租金,并约定房租每年一交,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陈某经营。2015年,陈某再次将该店面转让,并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房内电脑、空调、收银台、鞋架、饮水机等物品整体转让,陈某收取李某转让费14000元。同时,李某与二房东张某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租用期限为一年。熟料,两个月后,江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即将到期,他到店里看到自己的租客是个陌生人,了解情况后要求李某腾房。李某在腾空屋内相关物品后,将房屋交于房主,并把张某告上了法庭,诉称其明知租房合同即将到期,却隐瞒事实与自己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协议从而给自己造成相应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江某已收回涉案房屋,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李某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将转让协议所涉物品自行拉走,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身遭受的具体财产损失,其要求张某赔偿14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魏都法官提醒,本案中,陈某与李某约定以14000元的价格整体转让该店面,证明李某已认可所涉物品的转让价值,如果李某没有获得附属物,只交了转让费,这种情况可通过起诉与自己签订转让协议的陈某来维权,张某只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与转让纠纷没有关联。

责任编辑:黄佳莹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65917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