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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间再犯罪 入狱服刑能怨谁

  发布时间:2016-09-28 15:47:34


    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一般不被关押,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要是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再犯罪的话,怎么办?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管制期间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管制七个月零九天,并处罚金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七个月零九天,并处罚金20000元。

    2015年10月23日上午,张某乘车从郏县窜到襄城县一峰生活广场,将被害人闫某停放在停车区的价值2650元电动车盗走并骑到平顶山市宝丰县一集市上以600元价格处理。此后三个月,张某又先后五次乘车从郏县窜到襄城县一峰广场偷到电动车5辆,总涉案价值14771元,非法获利3650元。2016年2月23日,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逮捕。

    另查明,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管制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重新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管制七个月零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张某多次实施盗窃,酌定从重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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