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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摔下婴儿车死亡 母亲索要保险金胜诉

  发布时间:2016-10-19 11:38:04


    不惑之年的孙某二胎中迎来一子,对其宠爱有加,并为其投保了终身寿险,不料孩子从婴儿车上摔下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孙某未告知孩子有疾病史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孙某为此将其告上法庭。10月1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依约赔付孙某10万元。

    40出头的村民孙某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随着国家二胎政策放开,她于2015年再次生育一子。在儿子黄某三个月的时候,孙某到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为其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生,黄某身故的受益人为孙某。孙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7139元。同年10月的一天,孙某外出,黄某由其姐姐照看,不料孩子突然从婴儿车上摔下并磕中头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黄某身故后,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公司却作出了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费及赔付保险金的理赔决定,孙某认为该决定严重违了反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因此请求法院确认保险公司作出的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书无效,并判令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孙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黄某的出生检查结果,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并提供一份黄某的出生医学病例,证明诊断显示为“先天愚型?先天性心脏病?”,请求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黄某辩称病例中并没有显示黄某确诊有疾病,只是存疑。孩子出生后曾两次进行体检,结果均为正常,不存在生长发育、智力发育等方面的疾病,且业务员在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时,未曾询问黄某是否存在疾病史,自己已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是黄某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孙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但其提供的住院病案上仅显示“先天愚型?先天性心脏病?”,并非确诊。故保险公司以此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孙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确认《理赔决定通知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对该保险责任限制条款的说明义务,故其以孙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黄某意外死亡,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范围,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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