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但就有人爱小偷小摸,弄点钱花花。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偷盗11000元,最终赔付受害人14000元,判处罚金10000元,还被判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这还得从2016年5月5日说起,傍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翻墙来到同村村民郭某涛家中,使用木棍将郭某涛家中二楼防盗窗撬开,将郭某涛放在一楼卧室衣柜门把手上的10000元现金盗走,后又翻墙至郭某涛邻居张某兴家中,将张某兴放在一楼卧室柜子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高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襄城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