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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纠纷 立案调解释前嫌

  发布时间:2016-11-03 15:36:57


    2016年6月26日,被告盛某某向原告史某某借款1000000元人民币,承诺借期4个月,从2016年6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到期即还清。出于朋友关系,原告就借钱给被告盛某某,到期后,被告却迟迟不还款,原告遂诉至襄城县法院立案庭。

    2016年11月2日立案法官接到起诉材料后认真查阅原告提交材料,将材料转至立案调解站,调解站特邀调解员本着调解优先、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原则,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地做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通知双方到调解站后,首先在查明了事实的基础上,针对盛某某未能按约定还款的情况,对其本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同时劝说其站在史某某的立场上换位思考,做到互谅互让。经过几名特邀调解员将近一个小时的析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分析法律关系及各种处理对其的利弊影响后,盛某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偿还借款。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至此这起由巨额借款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立案庭调解站特邀调解员张海民、李义堂、郭广立的悉心调解之下成功了结,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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