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要理智,要走正确合法的途径,如果方法不当反而适得其反。胡某因找不到欠债人,情急之下便直接找到担保人,强行将登记在其妻子黄某名下的车辆开走,为此被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侵权造成的车辆维修及租车费用共计49750元,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5年,李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胡某的朋友孙某是该笔款项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李某拒不归还,因找不到李某,胡某便直接找到孙某,见对方没有归还之意,便强行夺走孙某的车钥匙,并用提前准备的警用催泪喷射器朝胡某脸上喷去,随后驾车驶离。孙某当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胡某对其开走车辆的事实予以认可。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胡某将车辆归还给孙某,孙某不再追求胡某致使自己轻微伤的法律责任,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6年5月,黄某将胡某告上法庭,并诉称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半年来一直租车代步,请求判令胡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车辆维修费13750元及租车费用36000元。
庭审中,胡某对黄某提供的车辆维修清单提出质疑,清单例举的所有项目诸如更换轮胎、电瓶、轴承等所有内容均是车辆保养,自己交付车辆时完好无损,不应承担维修费用。而其针对租车费用的主张只提供了一份租车协议,相关交易明细无力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不经车辆所有人同意强行占有车辆系对车辆所有人民事权利的侵害,权利人有权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诉讼中,胡某已经将车辆返还,其侵权行为已经终止。黄某提交的证明其车辆维修损失及租车费用损失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由胡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因此,黄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