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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被迫换车 酿成惨祸多方担责

  发布时间:2008-11-05 11:24:53


    郝某、张某等九人参加了河南省许昌市某旅行社组织的南阳景点两日游活动,在回程途中遭遇车祸,张某被撞后当场死亡,郝某等八人均被撞伤。今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案做出判决,许昌某旅行社、客车司机王某连带赔偿郝某等原告共492770.37元,南阳某运输公司及其宛城分公司在14783.11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7年7月14日至15日,家住许昌的郝某、张某等九人报名参加了由许昌某旅行社组织的南阳景点两日游。在旅游结束后回程途中,郝某等人乘坐的大巴车发生故障,许昌某旅行社临时通过南阳旅行社调来一客车协助将旅客送回许昌。然而搭载旅客的客车在高速路上与前方正在行驶的车辆相撞,郝某等八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王某没有驾驶证,且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郝某等八名乘客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有4名乘客构成不同等级伤残。事后经调查,客车司机王某所驾驶客车挂靠南阳某运输公司宛城分公司运营,宛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享有全部责任。许昌某旅行社应提供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服务,但未能提供保障旅行安全的车辆,导致换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许昌某旅行社与司机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事故客车挂靠宛城分公司进行运营,宛城分公司系南阳运输公司的分公司,因此,南阳运输公司及宛城分公司应在王某承担责任的3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计算,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与郝某等八名旅客的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492770.37元,由许昌某旅行社和司机王某连带赔偿。南阳某运输公司及其宛城分公司在492770.37元的30%,及14783.11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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