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敲诈勒索,真是太嚣张了!11月5日,许昌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葛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苏某系许昌县苏桥镇人。1998年10月份以来,葛某伙同张某、苏某、齐某、刘某、齐某某(五人均已判)积极参与以苏某某(已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他们采取非法的手段,垄断苏桥、河街一带的粮食购销及黄豆市场,强买强卖、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购买枪支弹药,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敲诈勒索罪
胡某(已另案处理)与苏桥镇某村村民黄某系朋友关系。199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黄某与本村村民黄某某发生口角。胡某得知后,便伙同葛某、齐某、苏某、张某窜至黄某某家中,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并扬言要打断黄某一条腿。之后,黄某某托人从中说和,不过仍被敲诈4000元。
另查,葛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于200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3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08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7月23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葛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侵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不过,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属其他参加者;在敲诈勒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葛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