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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墙坍塌装修工人被砸身亡

法院:定作人、承揽人、施工人三方均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28 16:33:00


    装修工人在施工砸墙时,被突然坍塌的内墙体砸伤致死,其家人遂将装修工程的定作人、承揽人、施工人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三被告在此事故中均有过错,依据过错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

    2016年4月,许某租赁门面房一间欲经营火锅店,许某找到李某负责施工装修,李某又将该房屋砸墙工程交于孙某施工。孙某将其接到的砸墙工程告知经常在一起干活的龚某后,与龚某一起到该房屋施工。4月21日,两人在施工过程中,因砸墙导致墙体倒塌,将龚某砸伤,龚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十几天后不治身亡,期间在医院医治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

    龚某去世后,其家人将许某、李某、孙某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85万余元。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承揽人承揽了许某的房屋装饰工程,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致使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李某作为承揽人的过程中,因李某不具有承揽装饰工程的资质条件,存在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实际,许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李某承揽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砸墙部分交给孙某、龚某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龚某与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使龚某被砸伤致死,龚某与孙某均具有过错;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的义务,亦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故李某亦具有过错。根据本案实际,孙某、李某分别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龚某本人承担30%的过错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龚某家人7万余元,被告李某、孙某分别赔偿原告23万余元。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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