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上午,襄城县法院立案庭特邀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朱某表示于2017年1月26日前支付原告李某10000元;2017年6月1日前支付23750元;2017年12月1日前支付23750元;2018年6月1日前支付23750元;2018年12月1日前支付23750元;且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
自2015年4月起被告襄城县某公司负责人朱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分5次向原告李某借款共计105000元,每笔借款均由被告朱某给原告李某出具其负责公司的财物服务凭证。出于朋友关系,原告李某就借钱给被告朱某。到期后,被告却迟迟不还款,原告李某遂来到襄城县法院立案庭立案起诉。
立案庭法官接案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与调解员一起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地做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通知双方到调解站后,首先在查明了事实的基础上,针对朱某未能按约定还款的情况,对其本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同时劝说其站在李某的立场上换位思考,做到互谅互让。经过调解员将近一个小时的析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分析法律关系及各种处理对其的利弊影响后,朱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偿还借款。最终,在立案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至此这起由巨额借款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主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之下成功了结,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