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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成要求返还彩礼 法官耐心调解化解矛盾

  发布时间:2017-02-15 08:39:49


    结婚被视为“头等大事”,为表心意,襄城县的殷某(男)在订婚时向余某(女)给付礼金28800元,然而两人最终未能走上红毯步入婚姻殿堂,分手后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和其他来往共计30300元。襄城县法院王洛法庭通过释法明理,最终成功调解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

    殷某与余某201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几次接触后,双方萌生爱意,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当月订婚,订婚时殷某给付给余某彩礼28800元,订婚后,双方人情往来中,男方又给女方1500元,共计30300元。

    然而订婚后,双方在接触中发现双方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并陷入长期冷战,甚至长达几个月都不联系,双方感情迅速冷却,并最终分手。殷某要求余某返还礼金和人情往来的开销,双方协商未果,最终闹上法庭。

    王洛法庭接到案件后,马上到被告家走访了解情况,双方对于分手原因各执一词,但都认为没有可能继续发展关系,更不用说结婚了。襄城县法院的法官们耐心的对被告进行劝解,最终,在法庭的引导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某一次性支付殷某28000元,并当庭给付,这起婚约财产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惯,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责任编辑:王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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