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公司业务销量,河南许昌某机械制造公司向负责采购该公司产品的某国企单位采购中心前后两任主任和一名业务员数次行贿。 2月21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这起行贿案作出判决,该机械制造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公司法人代表任某犯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从2008年至2014年年底,许昌某机械制造公司法人代表任某为增加该公司订单和及时获得拨款,多次向许昌某国有企业采购中心业务员杨某和该中心前后两任主任曾某、赵某行贿。2008年中秋节至2010年春节前,任某先后4次向杨某行贿现金共计4万元。2010年中秋节至2013年中秋节前,任某向时任该采购中心的主任曾某先后行贿5次,共计现金8万元。后赵某接任该采购中心主任,任某又在一年多时间内2次向赵某行贿3万元。而收受贿赂后,杨某、曾某、赵某都利用职务便利,为增加任某公司的订单和及时拨付货款提供了帮助。案发后三人均以受贿罪获刑。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许昌某机械制造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任某作为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