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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率担保工商所长背巨债 感觉太亏不履判决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7-02-24 10:54:23


    “从银行贷出来的钱我又没拿,我只是给借款人担保了一下,现在借款人躲起来了,却让我还款,我太亏了!”近日,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在某工商所担任副所长的被执行人李某,对执行干警的讲理释法置若罔闻,坚持一己之见。最终,李某被因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15日。

    李某是许昌一工商所副所长。2014年,李某的一个朋友冯某在银行贷款30万元,银行要求冯某找五个人对这笔贷款进行联保。冯某遂找到李某请求其做担保。面对冯某的请求,李某最初有些犹豫,但碍于朋友面子,又考虑到还有其他四人也为冯某做担保,李某最后还是和冯某一起到银行办理了担保手续,后银行贷款给冯某30万元。

    让李某没想到的是,他的这个朋友却颇不够“朋友”,不仅在贷款到期后不还银行贷款,还玩起了失踪。后银行将冯某及五名担保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冯某还款,五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后,冯某和另外几名担保人都躲了起来,只有李某因为是公职人员无法躲避。2016年年底,李某曾偿还贷款2万元,并向执行干警保证过完年再还3万元,且随传随到,协助查找冯某下落。可到履行之时李某却不露面了。

    在魏都区法院近日开展的突击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再次来到李某所工作的单位,将正在上班的李某带回法院。但此次李某却再也不愿意还款了,他说自己不是贷款人,没花这笔钱,这笔钱不应由他偿还,况且他只是五个担保人其中之一,他要偿还也只能偿还贷款额的1/5。执行干警一再向他解释作为连带保证人所要承担的种种法律义务,但李某却听不进去,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

    因李某拒不履行法律判决,最终,这位工商所副所长被送进了拘留所。

    法官说法: 此案的执行法官朱建光说,这两年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大幅增长,许多人因给别人担保而成为被执行人。在这些被执行人看来,他们只是担保人,申请人债务不应由他们偿还。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此案中,李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既可以向贷款人追债,也可以向李某追债。银行可以要求李某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同理,其他保证人也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所以此案提醒人们,在给他人做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切不可因抹不开面子而让自己背债。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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