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现代“文明人”,仅为一元钱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致使他人流产,构成轻伤,11月5日许昌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轩某管制一年,并赔偿受害人损失1754元。
2008年8月13日,受害人姜某﹙女﹚在赵某﹙被告人轩某的丈夫﹚处修完自行车后,因为没有更换零件,给与不给一元钱的修车费,发生口角,情急之下赵某说姜某不值这一元钱,导致姜某恼羞成怒,大吵大闹。当时在旁的被告人轩某看到这种情况后前来救驾,同为女人,双方都没有了羞耻,当街拽着衣服、头发展开了撕打,撕打过程中,轩某朝姜某肚子上踢了一脚,被人拉开后姜某报警。经法医鉴定,当时已怀孕两个月的被害人姜某流产,所受伤情为轻伤。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应与支持,故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