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参与盗窃,又在明知是脏物的情况下予以购买。这个人真是糊涂呀。11月10日,许昌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王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1月12日夜,被告人王某伙同侯某、吕某(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窜到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坡刘村刘某家,盗走价值3485元的生猪三头。另查,2008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明知侯某介绍卖给他的银灰色面包车是盗窃所得,仍以28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6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明知是脏物的情况下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