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嫌疑犯当庭翻供喊冤 被害人出庭揭穿谎言

  发布时间:2008-11-10 11:00:01


    先是以拉货为由把骑电动三轮车的老汉骗到医院,然后以让老汉上楼搬货为由将其支开并趁机将电动三轮车偷走。庭审中,嫌疑犯朱海振当庭翻供,法官请来被害人,当场揭穿了朱海振的谎言。2008年1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朱海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57岁的朱海振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被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朱海振靠打工维持生计。后朱海振和同是三轮车夫的王红新相识并结为好友。2008年3月初,王红新和朱海振商量后决定合作偷几辆三轮车。多次密谋后,二人最后决定将目标锁定在年龄大、行动慢的骑电动三轮车的老汉身上,因为即使被他们发现也不会被追上。

    2008年3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朱海振伙同王红新(另案处理)预谋后在许昌市豪华汽车站,朱海振以乘客身份乘坐徐某的红色“斯巴达”牌电动三轮车(经物价鉴定价值为2295元)至许昌市妇幼保健院内,朱海振以让自己的腿有病徐某帮忙到办公楼楼上找其女儿拿药为由支开徐某,待徐某离开自已的三轮车上到办公楼后,朱海振遂以脚蹬的方式将徐某的电动三轮车盗走。采用同样手段,朱海振、王红新在短短二个月的时间,共偷得他人电动三轮车5辆,案值102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海振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2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海振关于其行为是诈骗,不是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海振在实施犯罪时,均虚构理由支开被害人,而后趁机将被害人的车辆盗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对起诉书指控的3、5起犯罪事实没有参与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犯罪事实有二被害人的当庭指认及其它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3826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