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襄城县法院按照“季有打击拒执月、月有打击拒执周、周有打击拒执日”的安排部署,强力开展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截止目前,共移送涉嫌拒执线索42案42人,判刑5案5人,自诉和解撤诉结案26案26人。4月19日下午,一被执行人郭某锋慑于拒执压力,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将执行案款及罚款全部履行完毕。
原告郭某丽诉被告郭某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0)襄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郭某锋于2011年1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郭某丽欠款15000元。由于被告郭某锋未自觉履行,2011年10月26日郭桂丽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向郭某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责令被执行人郭某锋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年12月30日,因郭某锋拒不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该院决定对郭某锋罚款5000元。执行中查明,郭某锋于调解书生效后在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账户有大额资金交易往来。
襄城县法院执行局经合议认为,郭某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3月7日该院将案件移送襄城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县公安局当日决定立案侦查。4月19日下午,被执行人郭某锋慑于拒执压力,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