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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米线烫伤顾客 递接失手双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7-04-28 16:35:46


    米线店老板将刚做好的热米线打包交给顾客,不料在传递过程中打包袋掉落,热汤烫伤顾客。到底是店老板没“递”好,还是顾客没“接”好?双方各执一词。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双方各有过错,店老板担责六成,赔偿顾客71671元。

    2016年9月13日中午,许昌某职业学校女生魏某到一米线店就餐,餐后,魏某让店老板王某打包一份带给同学。王某将刚做好的米线用一次性塑料袋打包后交给魏某,在双方“递、接”过程中,打包的塑料袋突然掉落,袋内热汤洒至魏某双侧大腿,魏某到烧伤医院治疗8天,王某支付了医疗费5千多元。后经鉴定,魏某构成9级伤残,后续除疤费为5000元左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60日。

    受伤三个月后,魏某起诉米线店老板王某,诉称因王某送餐时疏忽大意,导致自己被烫伤,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7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王某辩称,他已将打包袋递到魏某手里,转身离去时才听到魏某喊叫被烧伤了,是魏某自己没拿好打包袋。他出于人道支付了魏某在医院的治疗费,他不应该承担对魏某的赔偿责任。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到其店内就餐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其采用一次性塑料袋打包外卖高温食品明显具有安全隐患,故王某对魏某的受伤具有过错。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所购高温食品的交接采取安全注意防范,但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本人受伤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实际,王某应对魏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魏某的受伤,给其精神上带来了痛苦,故对其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所在地经济水平酌定为6000元为宜。扣除王某已支付医疗费,故判决被告王某应支付魏某各项损失共计71671元。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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