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囊中羞涩,禹州市两名年轻男子异想天开,妄想烧坏ATM机把钱弄走,结果却身陷囹圄。5月19日,被告人吕某因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张某因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法院责令两人退赔被害人朱某4100元,赔偿信用社经济损失11332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凌晨,吕某和张某预谋后为盗窃钱财,带口罩和手套去到该市文殊镇信用社,放火前用染发剂将摄像头涂抹,后用随身携带的汽油倒入ATM机内并用打火机点燃助燃物,致使ATM机发生爆炸,两人慌忙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烧毁ATM机价值113322元。
2016年11月3日,吕某和张某持电警棍、刀具去到该市一银行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推进ATN区内进行威胁,抢走朱某现金4400元和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吕某、张某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火烧集体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张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部分退还受害人,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两人对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