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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组团出游食物中毒 旅行社担责被判退旅费

  发布时间:2017-05-22 15:41:36


    许昌一广告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组织员工集体出游,旅游期间,6名员工用团餐后引发食物中毒,因旅行社随后注销,广告公司将旅行社法人代表石某告上法庭。5月2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石某返还广告公司旅游团费10000元。

    某广告公司为回馈员工组织集体出游活动,与市区一家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一份,约定该旅行社为公司29名员工及3名儿童提供山西历山两日游,费用共计10730元,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区门票等,公司先期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费10000元,并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广告公司员工集体乘车到达山西历山后,旅行社安排一行人在一农家院就餐,前往景区时,公司五名员工及一12岁小孩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被沁水县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急性胃肠炎。其他员工在宾馆等待至次日中午先行返回河南许昌。随后,几名病人乘坐救护车返回许昌,旅行社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山西省沁水县卫生局对该事故认定为急性胃肠炎暴发事件。广告公司随后支付其员工每人300元精神抚慰金,共计9600元。另查,该旅行社已于2016年4月18日注销,清算报告上显示其财产剩余20000元归股东石某所有。

    庭审中,广告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在履约过程中,因旅行社提供的餐饮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公司员工中毒,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不仅未能成行,还给员工造成极大的人身损害。事后,广告公司要求旅行社退还已缴纳的费用,对方拒不支付,并侵吞了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病患员工的保险金。广告公司遂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已缴纳费用10000元,支付公司损失9600元,返还员工应得的赔偿利息1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旅游团费,旅行社实现其合同目的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的交通、住宿、用餐、旅行条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广告公司员工旅行目的并未实现,故其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广告公司请求旅行社支付其损失96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部分损失并非该事故直接的、必须的损失,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广告公司要求返还员工应得的赔偿利益16000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该旅行社已注销,且剩余20000元归股东石某所有,故石某应在20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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