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上午10时,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航、雷某岭、农某凭、吕某、郑某荣、王某奎6人(该案其他涉案人员另案处理)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案,犯罪数额之大在许昌地区同类案件中属第一。该案是许昌中院指定全市基层法院环资案件由襄城县法院集中管辖的第一案,同时也是全省首例,目的就是一方面充分发挥襄城县法院在审理环资案件方面的优势,集中优势兵力不断做大做强做优环资审判,另一方面杜绝地方保护和人情干扰。为确保该案公正审判,襄城县法院邀请了2名人大代表和2名政协委员旁听审理,许昌市森林公安局部分民警和群众也旁听了该案,同时河南省电视台和许昌市电视台对该案进行全程录像。
该案经审理依法查明了以下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航、雷某岭、农某凭、吕某、郑某荣、王某奎在明知象牙和犀牛角作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国家禁止买卖的情况下,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多次通过网络买卖、快递邮寄等方式或收购或销售或运输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将近28公斤,涉案金额高达2117972元。被告人张某航、郑某荣、吕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雷某岭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农某凭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王某奎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中被告人张某航、雷某岭、农某凭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吕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张某航、郑某荣、吕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雷某岭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农某凭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王某奎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此次庭审,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指派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经验丰富的樊高峰法官担任审判长,前期做足了庭审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逐步展开庭审,合议庭在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等的参加下,经过细致的法庭调查、充分的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切实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等的诉讼权利,保证了庭审的公正,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辩护人和媒体记者的一致好评。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担任该案审判长的襄城县法院环资审判合议庭樊高峰庭长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近年来,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盯上了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不惜以身试法,疯狂杀害、买卖野生动植物,严重危害了生态平衡和加剧了环境恶化。该案中6名被告人非法购买、销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达到了惊人的地步,严重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才能保护好物种的多样化和生态平衡,希望以此案告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早日收手还人民群众一个美好的自然,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大力倡导‘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思想,共同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生根发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