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一些群众难抵高息诱惑,纷纷拿出多年储蓄甚至搬出整个“家底”参与集资,最后血本无归。郭某从民间非法吸收近四千万元存款后因无力偿还主动投案自首,7月2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郭某及其公司财务负责人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2年2月,郭某等人成立许昌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郭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常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及各项业务,以投资基金、担保贷款为名,采用公开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鉴定,该公司对已申报债权且符合司法会计鉴定条件的集资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为人民币3795万元。累计归还本金为人民币849.12万元,累计支付利息为人民币618.9876万元。该公司用累计已支付利息折抵本金后,尚欠集资户集资本金为人民币2326.8924万元,涉及集资户户数为72户。面对债权人追债,郭某无力偿还,最终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常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常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郭某具有自首情节,常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常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非法集资往往都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暴利引诱群众参与集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对此,广大群众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绝不能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或被高息所迷惑,成为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和牺牲品。有投资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正规银行机构或其他合法投资途径,要多考察、多咨询、多查验,宁肯少挣钱也不能贪便宜,否则既助长了非法集资分子的气焰,又参与了非法行为,轻则经济受损,重则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