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刘某在路边保洁时被一辆行驶的电动三轮车撞致骨折,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单位拒不支付其受伤期间各项损失,刘某为此将其告上法庭。7月2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所在单位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54585.81元。
刘某长期在许昌市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4月,在路上工作的刘某被一辆疾驰而过的电动三轮车撞倒致骨折。刘某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9629.81元,二次手术取出固定装置约需要8000元。2016年10月,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7年1月,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刘某所在单位为其投有人身意外保险,刘某已领取保险理赔款8000元。
另查明,刘某曾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出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赔偿自己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67881.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工作时因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刘某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被告未给刘某办理工伤保险,依法应当支付刘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刘某于2016年4月受伤后未再向被告提供实际劳动,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当日解除。关于刘某的本人工资,刘某受伤时间为2016年4月,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应为1600元/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九级伤残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核算刘某的损失为:医疗费29629.81+8000=37629.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一次性补助金1600元/月×9个月=14400元、停工留薪工资1600元/月×9个月=14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刘某主张291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刘某主张58384元,共计154585.81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