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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无资金保证汇票交给他人行骗 男子构成票据诈骗罪获刑十四年

  发布时间:2017-07-26 10:22:12


    为挣好处费,男子在公司无资金保障和无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假购销合同,并开具承兑汇票,致使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2014年9月,朱某在其公司无资金保障且无实际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与孟某的某某耐材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给孟某开具三张共1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时两家公司又签订《购销合同终止协议书》解除了《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三张商业承兑汇票失效作废。后来,孟某将其中两张承兑汇票共500万元以450万元出售给他人,该两张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经票面开户银行查询,开户银行未向朱某公司出售该两张商业承兑汇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并将其交由他人使用,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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