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出暂停使用手机号码,半年后发现号码被注销,盛怒之下的安某将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禹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起诉到法院。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联通公司赔偿原告安某1万元。
安某诉称,自2014年起,开始使用“156XXXXXXXX”的电话号码。2015年11月,因事外出暂停使用该号码,但一直没有欠费。2016年6月,发现号码被联通公司注销。
联通公司辩称,安某没有证据证明“156XXXXXXXX”系其所用。另外,根据电信条例,欠费超过三个月,公司有权收回号码,现该号码已由他人使用,应驳回安某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安某向法院提交短信截图8份,图片均显示有中国联通客服,其中2016年6月份的一张截图为联通公司发送的短信,该短信显示了安某实名登记的个人信息。同时,安某还提交了联通公司出具的客户账单一份,该账单显示本次通信服务费100元。安某还提交了两名证人的证言,证明自己一直在使用“156XXXXXXXX”的号码。
法院认为,因客户实名登记后联通公司没有给客户出具使用号码的证明,安某已尽到举证义务;根据国家实名制要求,联通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单位,拥有手机号码使用人的信息,但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需要回去查实,现号码持有人不能透漏;第二次庭审中,联通公司仍拒不提供号码信息。后来,联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许昌客户安某反映销号重新启用问题的调查报告》,承认电话号码原为安某所有,但未提供安某使用套餐最低消费及电话消费清单等证据。因此,联通公司主张安某长期欠费后才终止服务的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认可联通公司已把“156XXXXXXXX”的电话号码交由案外人使用,联通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安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其损失酌定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