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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催泪喷射剂抢劫超市 刚出狱小伙再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7-07-28 09:17:56


    陈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刑满释放3个月后的他不思悔改,又使用催泪喷射剂抢劫超市8700元现金。7月27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995年出生的陈某是重庆市人,初中辍学后在深圳打工,曾分别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刑。2016年,陈某刑满释放,来到河南许昌谋生。出狱三个月后,因迫于生计,陈某再次心生邪念,通过事先踩点,锁定市区一家私营超市预谋进行抢劫,而抢劫工具就是事先准备好的催泪喷射剂。当天下午三点,陈某装作若无其事地走进这家超市,走到收银台的位置时,趁收银员刘某毫无防备,拿出催泪喷射剂喷射刘某的双眼,并将收银台抽屉内的8700元现金抢走。陈某逃离现场时,店员孙某在玻璃门外阻拦,陈某用力将孙某推倒,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陈某的辩护人辩称其犯罪时使用的作案工具为催泪喷射剂,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采用此种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的强制性、危害性明显低于暴力、胁迫型抢劫行为的强制性和危害性。同时认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考虑。对于陈某辩护人提出的其使用催泪喷射剂实施犯罪的强制性、危害性明显低于暴力、胁迫型抢劫行为的强制性和危害性的辩护意见,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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