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花季顽童,过着无忧无虑、活泼撒娇的日子,却因意外之故,失去了姣好的面容;接着又为医疗费用,娇小的心灵受到打击,不得以怒上法庭。11月7日,许昌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小申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30.40元。
2007年4月22日是星期天,原告小申﹙现年6岁﹚非常高兴,因为今天是姥姥家的古庙会,既可以看到疼己爱己的姥姥,又可以和表弟玩耍了,经过一番梳洗打扮之后,和母亲一起来到了姥姥家,11时左右,在舅舅的带领下和表弟一起去吃饭。
两位小天使正在嬉笑着吃热干面时,旁边一位穿着时髦、打扮漂亮的年轻女子和卖烤肠的摊主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发生争吵,美丽的外表没有遮挡住肮脏的心灵,一阵对骂之后,互不相让的二人大打出手,引起众人驻足观看,不时发出一阵轰笑,在一边的被告人宋某﹙系年轻女子的姑姑﹚看到一个卖烤肠的人,居然在自家门口耍起了威风,引起这么多人的围观、嬉笑,觉得很是没面子,就露出了泼妇的嘴脸,一蹦一跳的前来救驾,一番打骂之后,失去理智的宋某,抬手将卖热干面摊主的汤锅掀翻,猝不及防的两个孩童,被突然降下的热雨烫的哇哇乱叫,被及时赶到的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宋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经许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小申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两孩童不仅面部留下了难看的伤疤,更重要的是心灵上同时也受到了创伤。被告宋某以打架是事实,但汤锅不是自己掀翻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中的小申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本案中,被告宋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过程中将小申烧伤,有公安机关接警、出现场后第一时间所作的询问笔录,且与出庭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据以认定被告宋某对此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