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司印章,购买发票、POS机,在购房人缴纳购房款时出具虚假收据,骗取购房人房款25.64万元。7月28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任某担任一房产销售公司项目经理,在公司为禹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房产销售时,任某私刻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并购买发票、POS机,在三名购房人缴纳房款时出具虚假收据,骗取三人房款25.64万元。销售公司在催缴房款时,发现购房者的交款收据及账目不对,任某承认出具了虚假收据,并将赃款退交至房产销售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任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任某主动退还赃款,取得谅解,可酌情处罚。综合考虑任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