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满16岁的女孩竟然伙同他人,强迫同村还在上初中的女生卖淫,社会的蛀虫应该受到严惩。11月7日,许昌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强迫卖淫案,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某1992年出生,系许昌县椹涧乡人。2008年8月31日下午,李某伙同肖某、龙某(二人均在逃)预谋后,到许昌县椹涧乡,采取欺骗、威胁的手段,将一初中的学生杜某强行带到许昌县新区兴昌路北段肖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强迫杜某从事卖淫活动。后三人带杜某到许昌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妇科检查时,杜某向给自己检查的付医生求救。好心的付医生知道了杜某的遭遇后,便用手机联系到杜某的父亲。此后,其父亲带领亲属到许昌市妇幼保健院将李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不过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