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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级法院 创新审判机制 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17-08-10 16:25:04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陈磊)8月2日,记者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始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和理念,努力为“三力许昌”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上半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100起,审结58起。

    增设具有独立编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12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增设了具有独立编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专业审判团队,负责审理全市环境资源类案件。结合本地实际,6个基层法院均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襄城县人民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经报批增设了具有独立编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在审判实践中,我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模式改革,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作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全省唯一试点单位,今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将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指定由襄城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确保此类案件得到依法、及时、有效的审理。

    今年6月9日,首例集中管辖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等6人在明知象牙和犀牛角作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国家禁止买卖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网络买卖、快递邮寄等方式,或收购或销售或运输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近28公斤。本案涉案金额近120万元,6名被告跨广东、广西、福建、河南四省,社会影响较大,故法庭未当庭宣判。

    在审判实践中自觉引入“生态恢复”理念。根据环境资源保护涉及多部门、多区域的特点,我市以襄城县人民法院为试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构建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并在审判实践中自觉引入“生态恢复”理念,允许当事人通过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杨某家住襄城县姜庄乡,2016年1月15日,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杨某某在襄城县湛北乡周庄村栽植的105棵杨树采伐后出售。经鉴定,被采伐树木共计27.8412立方米。同年1月25日,杨某主动到襄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承诺自愿到国有襄城县林场复植补种自己所伐树木数量的2倍。

    同年8月19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即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当日,在审判员、检察员的监督之下,杨某主动履行自己的承诺,在襄城县森林生态恢复基地复植补种树木210棵。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公益诉讼调研,向民政部门了解辖区内环保组织相关情况,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确保对符合条件的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做到及时受理、公正审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徐小燕表示。

    据悉,接下来,我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与执法的衔接,加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互动联动的环境资源司法执法新机制,全力服务和保障许昌生态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黄佳莹    

文章出处:许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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