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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女婿时借的钱 离婚后理应偿还

  发布时间:2008-11-14 13:38:43


    女婿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岳父为了“金龟女婿”能有一个好的未来,不惜把10000元现金借与他用。后来,女婿变心与爱女离婚,但是却拒绝归还其10000元欠款。11月11日,许昌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还原告姚某借款及利息,且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2003年10月,被告刘某与姚某某婚姻期间,因生意所需向岳父姚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2006年,刘某因有外遇,与姚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却拒还姚某借款,在姚某多次催要依然不予归还的情况下,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

    许昌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认定被告借款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被告刘某不还借款,违反了“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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